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2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天灵开关厂,住所地泰兴市江平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庆,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东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炜,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同济外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鼓楼南路春区2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金林。上诉人泰兴市天灵开关厂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泰兴市同济外贸有限公司、张桐、薛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兴市天灵开关厂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泰兴市天灵开关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俞爱宏
审判员 周红梅
审判员 陈霄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