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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2507号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XX、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XX,刘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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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507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磊,市民。被告李XX,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XX,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XX、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书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保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