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8107号原告张兴民,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甘州区新墩镇青松村民委员会,地址:甘州区西关宁和园向西青松村民委员会便民服务店。法定代表人孙积斌,系该村村主任。被告赵玉国,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张掖市甘州区人,系青松四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民与被告甘州区新墩镇青松村民委员会、赵玉国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民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兴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岳慧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