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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8107号

原告张兴民与被告甘州区新墩镇青松村民委员会、赵玉国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张兴民,甘州区新墩镇青松村民委员会,赵玉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8107号原告张兴民,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甘州区新墩镇青松村民委员会,地址:甘州区西关宁和园向西青松村民委员会便民服务店。法定代表人孙积斌,系该村村主任。被告赵玉国,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张掖市甘州区人,系青松四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民与被告甘州区新墩镇青松村民委员会、赵玉国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民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兴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岳慧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