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83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句容市。法定代表人涂长坤,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敏,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毛一峰,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风景区。法定代表人石继刚,系该××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1月7日作出句国土资处[2015]第12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茅山行政村9811平方米(合14.7亩)集体土地;限被申请执行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茅山行政村9811平方米(合14.7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96220元。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仅于2016年4月8日缴纳罚款196220元。2016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无果,遂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准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句国土资处[2015]第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茅山行政村9811平方米(合14.7亩)集体土地;限被申请执行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茅山行政村9811平方米(合14.7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蔚
审判员 杨 颖
审判员 乔继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桂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