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执保192号
申请人:谷世存。
被
申请人:范志强。
被
申请人:张燕。
被
申请人:张洪群。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谷世存与被申请人范志强、张燕、张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2016年8月23日将张洪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账户冻结281.08元,在XX账户冻结16.13元,在XX账户冻结2.06元。将范志强在中信银行XX账户冻结0元,在邮政储蓄XX账户冻结37.99元,在中国银行XX账户冻结0元在农业银行XX账户冻结3.09元.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