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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保192号

谷世存与范志强、张燕、张洪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执保192号

申请人:谷世存。

被

申请人:范志强。

被

申请人:张燕。

被

申请人:张洪群。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谷世存与被申请人范志强、张燕、张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2016年8月23日将张洪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账户冻结281.08元,在XX账户冻结16.13元,在XX账户冻结2.06元。将范志强在中信银行XX账户冻结0元,在邮政储蓄XX账户冻结37.99元,在中国银行XX账户冻结0元在农业银行XX账户冻结3.09元.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