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3118号原告卫辉市泰鑫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光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东方,该公司法务处副处长。被告河南沃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龙,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南沃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龙,该公司职工。
原告卫辉市泰鑫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沃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沃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8日向卫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卫辉市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2016年7月20日,卫辉市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8月5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该案。2016年8月25日,原告卫辉市泰鑫散热器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主动履行了原告所诉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卫辉市泰鑫散热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市泰鑫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6元,减半收取2128元,由原告卫辉市泰鑫散热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 远
审 判 员 王润赓
人民陪审员 任艺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