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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3118号

卫辉市泰鑫散热器有限公司与河南沃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沃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卫辉市泰鑫散热器有限公司,河南沃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沃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3118号原告卫辉市泰鑫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光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东方,该公司法务处副处长。被告河南沃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龙,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南沃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龙,该公司职工。

原告卫辉市泰鑫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沃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沃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8日向卫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卫辉市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2016年7月20日,卫辉市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8月5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该案。2016年8月25日,原告卫辉市泰鑫散热器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主动履行了原告所诉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卫辉市泰鑫散热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市泰鑫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6元,减半收取2128元,由原告卫辉市泰鑫散热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 远

审 判 员  王润赓

人民陪审员  任艺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