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2045号
原告: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116-130号广州林安货运市场D1栋三楼329档商铺,组织机构代码08594723-5。
负责人:王效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东炎,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888号12号楼五楼,组织机构代码45534758-8。
法定代表人:吴不凡,局长。
原告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确认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行为违法一案,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碧仪
审 判 员 黄 征
代理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懿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