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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214号

李刚与刘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刚,刘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214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誉,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李刚依据(2015)神民初字第017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

一、由执行人刘誉向申请人偿还75000元。

二、由执行人刘誉承担案件受理费930元,案件执行费470元。但被执行人刘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誉的工资,且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明军

审 判 员  高云岗

代理

审判员  刘永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XX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