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214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誉,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李刚依据(2015)神民初字第017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
一、由执行人刘誉向申请人偿还75000元。
二、由执行人刘誉承担案件受理费930元,案件执行费470元。但被执行人刘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誉的工资,且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明军
审 判 员 高云岗
代理
审判员 刘永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XX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