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182号
原告:熊友田。
委托代理人:张盛军,湖北鼎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丽娟,系熊友田的女儿。
原告:熊丽娟。
委托代理人:张盛军,湖北鼎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三0三厂液化气站,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石洞厂街厂区内。
负责人:张恒山。
委托代理人:周炎发,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营武汉长虹机械厂(又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三0三工厂,以下简称三三0三工厂),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石洞街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付彪,厂长。
委托代理人:谢圣桢,该厂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炎发,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友田、熊丽娟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三0三厂液化气站、三三0三工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友田、熊丽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友田、熊丽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6元,减半人民币1573元,由原告熊友田、熊丽娟承担。
审判员 张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亚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