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57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会林,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红朝,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再审申请人刘会林因与被申请人赵红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民终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会林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早在1995年12月20日经沙河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再审申请人建房依法经批准,有合法建房手续,而被申请人没有经过任何建房手续情况下,占用耕地违章建房,即是无证建房。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七尺巷,也就是此巷道不是公共用地,而是再审申请人使用范围,被申请人强行霸占三尺,建房时故意将剩下巷道挖成深坑,造成雨季排水不畅,法院却违背事实和法律,硬判再审申请人填坑,是与事实不符、违背法律的。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邻居。应当团结互助、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协商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在被申请人建房时,经中间人协调,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涉案争议的巷道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再审申请人同意将七尺空巷修成四尺,原七尺之内的(北边)三尺由被申请人(做为)宅基地使用,今后双方不再因巷子之事发生纠纷,现保留四尺空巷之内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侵占,不得存放任何障碍物或杂物,以上规定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者后果自负。原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按照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兼顾双方权益,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会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娟
代理
审判员 刘名倩
代理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