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1814号
原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13号景兴环球大厦101号(自编号)02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45321173。
负责人:KELVINQINGWENLI。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嬿羽,是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廉,是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春妨,女,汉族,1976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告:周小敏,男,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朱春妨、周小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焕然二○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绮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