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1205号
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室35号。
法定代表人:王邦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秀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秀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