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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2671号

李佩美与钟超梁、陈瑞敏、广东兴航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终1267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超梁,李佩美,陈瑞敏,广东兴航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2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超梁,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佩美,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审

被告:陈瑞敏,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审

被告:广东兴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钟超梁。

上诉人钟超梁因与被上诉人李佩美、原审被告陈瑞敏和广东兴航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钟超梁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钟超梁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钟超梁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钟超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灯

审 判 员  庄晓峰

代理

审判员  董斯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施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