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2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超梁,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佩美,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审
被告:陈瑞敏,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审
被告:广东兴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钟超梁。
上诉人钟超梁因与被上诉人李佩美、原审被告陈瑞敏和广东兴航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钟超梁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钟超梁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钟超梁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钟超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灯
审 判 员 庄晓峰
代理
审判员 董斯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施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