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3**民初5225-1号
申请人:沈某,农村居民。
被
申请人:张某,农村居民。申请人沈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沈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在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汀水分理处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沈某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在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汀水分理处的存款61941.78元(账号:916060800011xxxxx50516),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案件申请费640元,由申请人沈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谦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逯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