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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660号之一

安徽涡阳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春明、王纪英、赵良甫、邓双芳、安徽省皖北粮食储备有限公司、邱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涡阳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春明,王纪英,赵良甫,邓双芳,安徽省皖北粮食储备有限公司,邱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涡阳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紫光大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9-1.法定代表人潘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候鑫,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夏春明,男,1961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闸北镇涡北行政村夏黄自然村被执行人王纪英,女,1962年6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良甫,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西赵行政村西赵自然村被执行人邓双芳,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标里行政村河东自然村被执行人安徽省皖北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青疃站前路,组织机构代码6*****0-3。被执行人邱平,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郝庄路北申请人安徽涡阳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春明、王纪英、赵良甫、邓双芳、安徽省皖北粮食储备有限公司、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62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双芳在银行的存款4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中建

审判员  宋 超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