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81刑初134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某某,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村民。2008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0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9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韩城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2013年7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韩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其住处。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城市院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某犯诈骗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军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的事实:1、2012年7月8日,被告人卜某某以能从银行办理贷款为由,从被害人孙某某处骗得15000元,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卜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孙某某15000元,被害人孙某某对被告人卜某某表示谅解。2、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卜某某化名“刘某”,以借车行门户为由,从被害人许某某有居住的韩城市新城区博士家园小区骗走其白色福特牌轿车一辆,当日,被告人卜某某将该车抵押到山西省芮城县许某甲经营的“XXX寄卖行”,得赃款18200元,赃款全部用于赌博及个人开支。经鉴定,该轿车价值65000元。案发后,被害人许某某有将该车从“XXX寄卖行”赎回。3、2015年3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卜某某以其“凯凯哥”给娃过满月需要香烟为由,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河渎村马某某经营的“XX商店”骗取猴王牌珍品香烟八条、黄芙蓉王牌香烟八条。随即,被告人卜某某将该香烟卖给王某某在韩城市新城区状元街经营的“XX烟酒店”,得赃款2146元,用于赌博及个人开支。经鉴定,被骗香烟���值2352元。4、2015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卜某某以其妻弟结婚需要香烟为由,从韩城市新城区人民南路121号高某某经营的“XX商店”骗取猴王牌珍品香烟二十条、黄芙蓉王牌香烟十六条。随即,被告人卜某某将该香烟卖给王某某在韩城市新城区状元街经营的“XX烟酒店”,得赃款4640元,用于赌博及个人开支。经鉴定,被骗香烟价值5056元。5、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卜某某以其手里有工程为由,经合阳县黄浦镇解某某介绍,欺骗合阳县防虏寨乡拨丁村朱某甲开其柳工牌855型轮式装载机一辆到韩城市拉土方,当日让朱某甲将该装载机停放在韩城市紫御华府小区附近,后被告人卜某某对朱某甲称工程无法开工,朱某甲即返回合阳但将其装载机留在韩城。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卜某某将该装载机以53900元卖给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柴某某(另案)。柴某某��将该装载机以80000元卖给河北省徐水县张某某(另案)。被告人卜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及个人开支,其中购买三星牌S6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装载机价值9000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公安机关从张某某处扣押现金90000元,已退还被害人朱某甲。6、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卜某某以其手里有工程需要工程机械为由,经韩城市龙门镇马庄村赵某甲介绍,将燕某甲的临工牌953型装载机一辆骗至韩城市紫御华府小区附近。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卜某某将该装载机卖给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柴某某,得赃款48700元。柴某某又将该装载机以50000元卖于李某乙(另案)。被告人卜某某将赃款用于赌博及个人开支。经鉴定,该装载机价值65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乙处扣押现金65000元,已退还被害人燕某甲。另查明,被告人卜某某因涉嫌��骗罪被抓获到案后主动交代其诈骗马某某、高某某香烟的事实,属坦白。综上所述,被告人卜某某共诈骗作案六起,诈骗财物总计价值24240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某、马某某、马某乙、高某某、朱某甲、燕某甲、孙某某陈述,证人杨某甲、闫某某、许某甲、孙某某、王某某、解某乙、乔某、柴某某、张某某、柴某乙、赵某甲、燕某某、李某乙、徐某某、孙某乙证言可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卜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许某某有辨认笔录及照片、王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许某某有车辆信息资料、借条复印件、许某某有车辆照片、记账单复印件、渭南市烟草公司韩城市分公司证明、欠条复印件、银行转账复印件、朱某车辆��息、收条及售车协议、交易协议复印件、情况说明、谅解书、扣押清单及领条、扣押及发还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赃物手机一部在案相佐证,被告人卜某某在侦查阶段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供证一致,足以认定。
二、盗窃的事实:2015年12月29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卜某某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将同在山西省河津市“良子”养生会所消费的被害人郭某甲钱包盗走,用钱包内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盗刷现金20000元,并将钱包内100元盗走。赃款用于赌博及个人开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报案材料可证,有被告人卜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郭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被害人郭某甲卡号为622848295854685XXXX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及交易明细清单在案相佐证,被告人卜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其作案事实亦供认不讳,供证一致,足以认定。本案还有以下综合证据:被告人卜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卜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被告人卜某某因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被告人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卜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卜某某有犯罪前科;其因赌博而多次实施诈骗,且其实施第一起诈骗犯罪时属累犯,对其犯诈骗罪依法本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卜某某在诈骗犯罪中有部分坦白情节,且案发后,诈骗的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退,取得了其中一名被害人的谅解,其自愿认罪,故对其犯诈骗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卜某某因赌博而实施盗窃,盗窃的赃款未退,对其犯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自愿认罪,故对其犯盗窃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对被告人卜某某实行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赃物三星S6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海琴
审 判 员 张延岚
人民陪审员 党浪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