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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恢119号

柳芳与被执行人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陕西秦昌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芳,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陕西秦昌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柳芳,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28日,住宝鸡市。被执行人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住眉县常兴镇杨家村。法定代表人汶永哲,任理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秦昌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东南城。法定代表人焦国强,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陕西秦昌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陕西秦昌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承担利息93600元,另承担执行费46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陕西秦昌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829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宏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