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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928执27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华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5610041-1。

法定代表人:蔡自力,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第五国际*座*****号。组织机构代码:67510336-6。

法定代表人:张朱良,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公司住所地:陕西安康市汉滨区陵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勇,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2013)旬阳民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

一、被执行人汉滨四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福建五建、福建五建陕西分公司所有的钢管22072.22米,扣件17470套,丝杆1956套,如不能返还原物,应折价赔偿;

二、被执行人汉滨四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五建、福建五建陕西分公司占有使用费225331.68元。执行费9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就(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2013)旬阳民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五日内赔偿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钢管22072.22米,扣件17470套,丝杆1956套的折价赔偿费及占有使用费,执行费,诉讼费共计600000.00元。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已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㈠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0928执270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9700.00元,由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审 判 员  柯增旭

人民陪审员  华文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