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融民初字第3541号原告郑珠华,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郑丽红,曾用名郑秀玲,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现于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原告郑珠华与被告郑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林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珠华和被告郑丽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珠华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26日,被告因经营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郑丽红出具了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并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30%,期限为一年。借款后,被告偿还半年利息,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要求及时偿还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0%自2014年9月2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9月2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郑丽红对原告所诉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无异议。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所诉事实属实,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
判决如下:被告郑丽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珠华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9月2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郑丽红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林 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伟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