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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特209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某某,陈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209号申请人邓某某。申请人陈某某。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邓某某、陈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柳正权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邓某某、陈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5年12月28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某医疗费、车损凭据由邓某某支付;

二、邓某某另一次性支付陈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合计9800元;

三、邓某某所有损失自负;

四、此事故一次性了结,签字生效。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柳正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付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