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执1180号

王斌与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黄泥沟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斌,连云港市赣榆区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王斌,居民。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黄泥沟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赣城商初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黄泥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日前支付申请人王斌餐饮款4532元,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本院调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予以冻结。现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继续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 晔执行员 李胜顺执行员 王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妮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