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2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叶秀鹏,男,汉族。被执行人汪华超,男,汉族。被执行人邹运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湖南雄庆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果,女,汉族。被执行人汪宏霖,男,汉族。被执行人汪宏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叶秀鹏与被执行人汪华超、邹运英、湖南雄庆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果、汪宏霖、汪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一审审结,该案(2015)双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笃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