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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2执字第104号

申请执行人叶秀鹏与被执行人汪华超、邹运英、湖南雄庆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果、汪宏霖、汪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秀鹏,汪华超,邹运英,湖南雄庆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果,汪宏霖,汪宏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2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叶秀鹏,男,汉族。被执行人汪华超,男,汉族。被执行人邹运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湖南雄庆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果,女,汉族。被执行人汪宏霖,男,汉族。被执行人汪宏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叶秀鹏与被执行人汪华超、邹运英、湖南雄庆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果、汪宏霖、汪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一审审结,该案(2015)双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笃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