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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814号

谭友斌与黄冈市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友斌,黄冈市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814号

原告:谭友斌,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公司员工,住黄冈市黄州区,现住深圳市坪山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炜,湖北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民,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黄冈市黄州鲢鱼巷*号。组织机构代码:70698649-X。

法定代表人:周金阶,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原告谭友斌与被告黄冈市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友斌的委托代理人韩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冈市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友斌诉称,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确认位于“金光小区”第一幢第五层右套(西边)房屋归原告所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5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金光小区”第一幢五层西套(右手)房屋(面积约138㎡),价款131100元(后经商量房屋总价款为129800元),原告在实际接收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间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由被告给予协助。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了房款,被告亦交付了房屋,但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被告并于2014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上述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被告黄冈市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被告组织机构代码,系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出具,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款收据、契税款收据和物业费收据等证据,与本案有关联,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虽然真实,但原告未提交其他充足证据佐证不能达到购房合同有效的证明目的。被告黄冈市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参加质证、亦未向法庭举证,视为其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经举证及认证,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5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原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长江三产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金光小区”第一幢五层西套(右手)房,被告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购房款129800元,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缴纳了房屋过户契税、房屋维修基金,并缴纳了2006年2月至2009年2月的物业费。后被告将房门钥匙换掉,现原告以被告未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出售给原告的房屋擅自抵押给案外人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确认位于“金光小区”第一幢第五层右套(西边)房屋归原告所有等。经核实,1999年8月12日,经行政规划部门审批了第1♯、第2♯及第3♯房屋建设,被告兴建了上述房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依法对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条件。

被告未取得规划建设行政许可,亦未依法取得本案讼争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将所建房屋转让给原告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原告与被告间房屋的买卖行为无效。原告主张确认原、被告订立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故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友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96元由原告谭友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宝红

审判员  余晓利

审判员  张怀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