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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7654号

孙惠定与天一网(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惠定,天一网(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7654号申请执行人孙惠定,男,194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吴雯麒,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一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沈文彪。关于原告孙惠定诉被告天一网(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惠定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天一网(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994,482元。本院已将执行到的121,800元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向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存款、股票及车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案的剩余款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05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余额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晓春

审判员  XX敏

审判员  庄海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银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