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102号之八移送执行人立案二庭。被执行人天津大无缝新矿业有限公司。本院立案二庭于2016年5月17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大无缝新矿业有限公司追索诉讼费一案。本案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七辆,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其义务的条件,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1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 判 长 孙玉明
代理
审判员 韩 雪
人民陪审员 王庆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