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15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郑海。被执行人何全勇,男,汉族,1975年5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李东华,女,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四川沛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何全勇。被执行人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何全勇。被执行人李琼英,女,汉族,1973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郑宏伟,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吴莸攸,女,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何全勇、李东华、四川沛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李琼英、郑宏伟、吴莸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东华所有的房屋五套、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全勇所有的房屋三套。因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未提供被执行人何全勇、李东华、四川沛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李琼英、郑宏伟、吴莸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萌
审判员 汪丽红
审判员 陈正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廖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