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9刑初288号被告人身份情 况姓名罗安荣出生日期民族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强制措施情况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 控意 见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大检公诉刑诉[2016]288号指控事实2016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罗安荣饮酒后驾驶川 XXXXXX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由XX县XX镇西桥往XX桥方向行驶,行驶至XX镇XX东路南一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后对其提取血样检验。经鉴定,罗安荣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2mg/100ml。罗安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无被告人意见对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最后陈述时请求从轻处罚。判决理 由被告人罗安荣饮酒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罗安荣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处罚。罗安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罗安荣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律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 果被告人罗安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诉权利告 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 织判决日 期
代理
审判员 张秀萍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施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