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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574号

张汉源与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汉源,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张汉源。

被执行人: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志慧,系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汉源与被执行人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57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梁国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远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