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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2273号

王海与吴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海,吴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273号

原告:王海,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吴波,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诉被告吴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玉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