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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执964号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集支行与柏立文、柏吉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集支行,柏立文,柏吉徽,王建,杨洪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4执96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集支行,住所地睢宁县。负责人尹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柏立文。被执行人柏吉徽。被执行人王建。被执行人杨洪山,睢宁县。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林支行与柏立文、柏吉徽、王建、杨洪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睢宁县公证处(2016)徐睢证执字第6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列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徐睢证执字第6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雷

审 判 员  郭 胜

代理

审判员  温海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