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610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正伦,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合川区祥瑞建筑机具租赁部。经营者:谢成。
上诉人重庆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川区祥瑞建筑机具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法民初字第08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4月30日向上诉人重庆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该公司以暂时没有资金为由,申请缓交诉讼费。经审查,
本院认为,重庆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司法救助条件,因此对其缓交诉讼费申请不予准许。本院遂于2016年6月2日再次向上诉人重庆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华
审 判 员 李静
代理
审判员 谢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