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1690号原告德阳市琅峰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宗甫。委托代理人王蕖。被告刘小毛,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琅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琅峰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0元,原告德阳市琅峰饲料有限公司承担。代
审判员 梁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屈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