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1782-3号
原告:吴军仿,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广东美悦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陶自力。本院受理原告吴军仿诉被告广东美悦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军仿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军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4元,由原告吴军仿承担。
审判长 刘光平
审判员 邓布兰
审判员 魏文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燕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