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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1905号

刘闯与刘锋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闯,刘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905号原告刘闯。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中(系刘闯父亲)。被告刘锋军。

原告刘闯与被告刘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刘闯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闯撤诉。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计144.5元,由刘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万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