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905号原告刘闯。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中(系刘闯父亲)。被告刘锋军。
原告刘闯与被告刘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刘闯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闯撤诉。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计144.5元,由刘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万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