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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306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文与被执行人曾某平、曾某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文,曾某平,曾某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文,男,1988年*月*日生,住广东省普宁市某镇陂某村公路东面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被执行人曾某平,男,1950年*月*日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K****(*)。被执行人曾某如,女,1928年*月*日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P****(*)。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文与被执行人曾某平、曾某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被本院立案受理,因此,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本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查证结果如下: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股权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曾某如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上步路园岭新村某栋某房(房产证号为00***)的房产系微利商品房,经本院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协调,本院暂无法进行拍卖,依法继续查封了该房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晓克

审判员  昝龙应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满星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