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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辖终543号

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港汇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辖终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港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赵成贵,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绍东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陈萧耿,总经理。

上诉人合肥港汇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合肥港汇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31日公布,4月1日执行)明确规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另外,原审原告住所地不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31日公布,4月1日执行)现已不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在合肥市××海区,诉讼标的额669余元,属于原审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合肥港汇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海青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孙礼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