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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6693号

李玉安,曾庆勇与郭大炳,胡世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玉安,曾庆勇,胡世勇,郭大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6693号原告李玉安(亦系原告曾庆勇委托代理人),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曾庆勇,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胡世勇,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大炳,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玉安、曾庆勇与被告胡世勇、郭大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玉安、曾庆勇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安、曾庆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李玉安、曾庆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安、曾庆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玉安、曾庆勇负担。

审判员  尹晓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蕊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