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504号
申请人:吕福环
被
申请人:潘丛旭原告吕福环与被告潘丛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福环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的号越野轿车的车籍予以查封;对被告的住房公积金3.8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沈昕芮以其银行存款1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越野轿车的车籍予以冻结。
二、对潘丛旭的住房公积金3.8万元予以冻结。
三、对担保人沈昕芮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成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