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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1504号

吕福环对潘丛旭申请民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福环,潘丛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504号

申请人:吕福环

被

申请人:潘丛旭原告吕福环与被告潘丛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福环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的号越野轿车的车籍予以查封;对被告的住房公积金3.8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沈昕芮以其银行存款1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越野轿车的车籍予以冻结。

二、对潘丛旭的住房公积金3.8万元予以冻结。

三、对担保人沈昕芮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成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