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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546号

李晓彬与张举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晓彬,张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546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彬。委托代理人李志才。被执行人张举,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小区。申请执行人李晓彬与被执行人张举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晓彬的委托代理人李志才与被执行人张举当庭达成和解,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作出履行承诺,并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1102执54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