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903刑初104号

刘某甲、刘某乙开设赌场、王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903刑初104号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现住七台河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8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辩护人佟良跃,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乙,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现住七台河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8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小生的,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现在七台河市新兴区七星花园B区56号楼5单元502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7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开设赌场、王某甲故意伤害一案,由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8日以七桃检诉刑诉(2016)8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大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佟良跃,被告人刘某乙、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开设赌场罪1.2016年1月7日,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巡查辖区行业场所时发现位于桃山区朝阳广场西南角一半地下商服藏有一处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厅,遂依法对该游戏厅进行查处。共查获十人位打鱼机2组,八人位打鱼机1组,八人位飞禽走兽机1组,八人位球机1组,扑克机12台,苹果机2台,老虎机1台。并依法将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传唤至公安机关。经查证,该具有赌博性质游戏厅的3台打鱼赌博机、7台大字版赌博机,1台飞禽走兽赌博机和1台扑克机由被告人刘某甲出资15万余元于2013年5月在广州购买。在此经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非法获利45401.00元人民币。2015年12月,刘某甲与刘某乙达成口头协议:刘某甲将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朝阳广场的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厅及工作人员转让给刘某乙,且不收取刘某乙房租及转让费用,刘某甲为游戏厅内赌博机实际拥有人,刘某乙负责经营游戏厅。被告人刘某乙在经营朝阳广场游戏厅期间,非法获利5万余元。2.2014年4月,七台河市桃山区K9KTV楼下具有赌博性质的“广乐动漫”游戏厅老板张某甲与被告人刘某甲达成口头协议,由刘某甲负责寻找赌徒到“广乐动漫”进行赌博,张某甲提供场所及赌博机,赌博机收益张某甲收取70%,刘某甲收取30%。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广乐动漫”经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非法获利147546.00元人民币。3.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在七台河市新兴区蔬菜市场经营一处具有赌博性质游戏厅。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在七台河市新兴区新华街经营两处具有赌博性质游戏厅,被告人刘某甲在新兴区经营的三处赌博性质游戏厅共计非法获利64329.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甲经营的桃山区朝阳广场、桃山区“广乐动漫”、新兴区新华街、新兴区蔬菜市场等五处赌博性质游戏厅期间,非法获利257276.00元人民币。经七台河市公安局(七)公(治)检(赌博)字[2016]2号鉴定:十人位打鱼机2组,八人位打鱼机1组,八人位飞禽走兽机1组,八人位球机1组,扑克机12台,苹果机2台,老虎机1台均属于赌博机。2016年1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为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物证:刘某乙及刘某甲开始赌场账本实物照片、搜查刘某甲车辆实物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桃山区朝阳赌博游戏厅账目清单、桃山区菜市场金鼎轩楼上广乐动漫赌博游戏厅账目清单、新兴区新华街赌博游戏厅账目清单、新兴区蔬菜市场赌博游戏厅账目清单、赌博游戏厅账目盈余结果账目清单、七台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七台河市公安局移送物品清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表;3.证人陶某某、万某某、孙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唐某某、韩某某、史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孙某乙、刘某乙、刁某某、刘某丙、孙某丙、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某、王某丁、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供述与辩解;5.七台河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案发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

二、故意伤害罪2013年9月21日17时许,被害人李某甲及其儿子李某乙因琐事在七台河市桃山区朝阳广场与刘某甲发生争吵,在李某甲及其儿子李某乙追打刘某甲时,刘某甲跑到其经营的游戏厅喊:“谁在屋呢,外面有人要打我”而后离开。游戏厅内听到喊声的张某某拿起一根棒球棒与黄某乙(现在逃)跑出游戏厅,黄某乙在此过程中将正在游戏厅隔壁打台球的被告人王某甲叫出,张某某冲出游戏厅时被李某甲拿起砖头打倒在地。王某甲与黄某乙继续冲上去殴打李某甲,在厮打过程中,王某甲与黄某乙分别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中被害人李某甲,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刺中被害人李某甲身体后身下方一刀时与李某乙又发生厮打,在双方厮打过程中黄某乙、王某甲逃跑。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七)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185号法医鉴定:李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为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书证:在逃人员信息表、调解书;2.证人李某乙、孙某丁、王某戊、张某某、刘某甲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刘某甲系共同犯罪中主犯,刘某乙系共同犯罪中从犯,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刘某甲系共同犯罪及数额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1.2014年4月,七台河市桃山区K9KTV楼下具有赌博性质的“广乐动漫”游戏厅老板张某甲与被告人刘某甲达成口头协议,由刘某甲负责寻找赌徒到“广乐动漫”进行赌博,张某甲提供场所及赌博机,赌博机收益张某甲收取70%,刘某甲收取30%。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广乐动漫”经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47546.00元。2.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在七台河市新兴区蔬菜市场经营具有赌博性质游戏厅。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在七台河市新兴区新华街经营两处具有赌博性质游戏厅,被告人刘某甲在新兴区经营的三处赌博性质游戏厅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64329.00元。3.2013年5月刘某甲出资15万余元在广州购买打鱼机、飞禽走兽机、扑克机等赌博机器,并在房东徐某某处以自己的名义租下了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朝阳广场北侧的商服用于开设游戏厅,吸引、组织赌徒赌博,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该游戏厅亏损人民币8718.00元。2015年12月,刘某甲与被告人刘某乙达成口头协议:刘某甲将该游戏厅转让给刘某乙,且不收取刘某乙房租及转让费用,刘某甲依然为游戏厅内赌博机实际拥有人,刘某乙负责经营游戏厅。刘某乙在经营朝阳广场游戏厅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54119.00元。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6年1月7日对该店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十人位打鱼机2组,八人位打鱼机1组,八人位飞禽走兽机1组,八人位球机1组,扑克机12台,苹果机2台,老虎机1台。经七台河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书认定:上述机器均属于赌博机。综上,被告人刘某甲经营上述五处赌博性质游戏厅期间非法获利257276.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乙经营赌博性质游戏厅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54119.00元。2016年1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桃山区朝阳广场北侧游戏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二、故意伤害罪2013年9月21日17时许,被害人李某甲及其儿子李某乙因琐事在七台河市桃山区朝阳广场与刘某甲发生争吵,李某甲、李某乙二人追打刘某甲时,刘某甲跑到其经营的游戏厅喊:“谁在屋呢,外面有人要打我”。游戏厅内听到喊声的张某某拿起一根棒球棒与黄某乙(在逃)跑出游戏厅,黄某乙将正在游戏厅隔壁打台球的被告人王某甲叫出,张某某冲出游戏厅时被李某甲拿砖头打到。王某甲与黄某乙继续冲上去与李某甲撕打在一起,王某甲与黄某乙分别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伤李某甲,致李某甲左上臂锐器伤,左侧桡神经损伤,左胸背部锐器伤,左侧血气胸,双肺挫裂伤,左臀部锐器伤等住院治疗。2015年11月2日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李某甲外伤致血气胸行闭式引流术,桡神经完全断裂行吻合术,属轻伤二级。2016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居住的社区办理社区戒毒手续时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协议,王某甲赔偿李某甲损失。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刘某乙及刘某甲开始赌场账本实物照片、搜查刘某甲车辆实物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桃山区朝阳赌博游戏厅账目清单、桃山区菜市场金鼎轩楼上广乐动漫赌博游戏厅账目清单、新兴区新华街赌博游戏厅账目清单、新兴区蔬菜市场赌博游戏厅账目清单、赌博游戏厅账目盈余结果账目清单、七台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七台河市公安局移送物品清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表、调解书;3.证人陶某某、万某某、孙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唐某某、韩某某、史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孙某乙、刘某乙、刁某某、刘某丙、孙某丙、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某、王某丁、邓某某、李某乙、孙某丁、王某戊、张某某、刘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供述与辩解;6.七台河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书、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案发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为利用赌博机,以上分、退分方式,设立场所,实施赌博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刘某甲系共同犯罪及数额有异议的辩护意见,本案中刘某甲明知刘某乙利用赌博机设备组织赌博活动,而为其直接提供帮助行为,系共犯且本案认定数额正确,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王某甲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星锋

人民陪审员  张丽莉

人民陪审员  张庆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