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959号罪犯陈一志,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台湾省台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2005)厦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7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6年7月12日起。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一志于2006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51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8年1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16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又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一志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达标分25.4分;2013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2015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交纳个人财产人民币6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一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一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萍萍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