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2023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负责人刘孔国,行长。被执行人杨富,男,汉族,1991年5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杨和平,男,汉族,1956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毛秀云,女,汉族,1960年5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富、杨和平、毛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仓民初字第45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昌友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交纳案件受理费111105元,本院民二庭于2016年7月13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富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万宝路南侧万宝城东区(海坛金座)9幢1202室房产(权证号:岚房权证L字第201500**号)。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和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执行标的金额较小,暂不宜处置该房产,且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4572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陈 光执行员 施潇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廖汉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