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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56号

郑忠惠与赵洪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忠惠,赵洪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56号申请执行人郑忠惠,女,汉族,退休工人,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赵洪东,男,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忠惠与被执行人赵洪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张 惠

审判员 刘世飞

审判员 邵明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