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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执恢89号

徐武松、刘彤文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武松,刘彤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徐武松,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刘彤文,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徐武松与被执行人刘彤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武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武松于2008年7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8年7月29日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8月23日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彤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彤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彤文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支行开设的账户720034080600000003728中有存款,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彤文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支行开设的账户720034080600000003728中的存款人民币22285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文军

审判员  陆华停

审判员  武毅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覃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