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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5390号

勾新潮与北京市城南民族实业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勾新潮,北京市城南民族实业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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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5390号申请���行人勾新潮,男,1965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城南民族实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春风胡同4号楼一层。勾新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9995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将北京市西城区益民巷96号(宣集字第00452号)幢号8、9、10、11、12号房屋过户至勾新潮名下。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北京市城南民族实业公司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北京市西城区益民巷96号(宣集字第00452号)幢号8、9、10、11、12号房屋过户至勾新潮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龚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樊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