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5390号申请���行人勾新潮,男,1965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城南民族实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春风胡同4号楼一层。勾新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9995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将北京市西城区益民巷96号(宣集字第00452号)幢号8、9、10、11、12号房屋过户至勾新潮名下。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北京市城南民族实业公司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北京市西城区益民巷96号(宣集字第00452号)幢号8、9、10、11、12号房屋过户至勾新潮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龚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樊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