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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982号之一

陈方东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方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98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陈方东,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林福明与被执行人陈方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案件受理费4988元由被执行人陈方东负担。因被执行人陈方东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方东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相关银行查询反馈信息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方东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案件受理费4988元由被告陈方东负担”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林良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