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第01313-4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男,汉族,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现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920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某某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天化路朝阳巷(电厂家属房)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府谷镇字第1596**)。双方当事人现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某某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天化路朝阳巷(电厂家属房)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府谷镇字第1596**)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 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