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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1313-4号

2015-01313解除房屋查封 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尚某某,杨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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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第01313-4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男,汉族,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现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920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某某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天化路朝阳巷(电厂家属房)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府谷镇字第1596**)。双方当事人现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某某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天化路朝阳巷(电厂家属房)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府谷镇字第1596**)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  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