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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832号

莫某诉王某、刘某、襄阳东津新区东津镇中心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莫某,王某,刘某,襄阳东津新区东津镇中心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832号原告莫某,男,200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襄阳东津新区。法定代理人叶琴,女,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莫某之母。委托代理人朱敬中,襄阳市襄州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200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襄阳东津新区。法定代理人王华江,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某之父。被告刘某,男,200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襄阳东津新区。法定代理人刘涛,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某之父。被告襄阳东津新区东津镇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肖明勇,该校校长。本院在受理原告莫某诉被告王某、刘某、襄阳东津新区东津镇中心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莫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红敏

审 判 员  许万杰

人民陪审员  张梦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