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财保284号
申请人:潘慧琴。
被
申请人:李庆明。申请人潘慧琴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庆明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20000元。担保人山东国信资产管理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庆明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扣押于华日停车场。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潘慧琴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于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