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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1334号

关于张冬雪与李思伟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133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冬雪,李思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张冬雪。被执行人李思伟。法定代理人李阳(系被执行人父亲)。关于张冬雪与李思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思伟的法定代理人李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思伟的法定代理人李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52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窦永海

审 判 员  朱立军

代理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亚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